江苏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5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4-12-17  浏览次数: 3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整合和跨学科研究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是:面向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采取“校内联合”“校企联盟”和“国际联合”相结合的协同开放发展模式,积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建设,努力获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吸引和培养高素质学术骨干,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团队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依托我校相关单位经学校批准独立设置或在科技与产业部登记备案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分为校属科研机构和学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两类。

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的管理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置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突出特色、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鼓励设立跨学科、跨学部(学院)、跨部门的校内联合科研机构,鼓励与企业(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建立校企联盟研究机构,鼓励与国际知名研究部门建立国际联合研究机构,以更好地适应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科研机构。

第七条 设立科研机构的条件:

(一)校属科研机构

1.具有三个以上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有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有博士点或硕士点,或依托学科为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

3.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人员的项目、成果应与机构主要研究方向相关。机构负责人须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富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机构负责人最多在两个校级研究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且为我校在职人员。

4.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含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以应用研究及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要有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或可转化的科研成果;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5项(科研经费一般不低于8万元/项),或三年内科研经费总量在50万元以上,或科技开发产品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较好的学术交流渠道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须的其他基础条件,依托单位愿意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须的相关条件保障。

(二)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

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须有两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明确的研究目标和一定的科研经费来源。除机构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外,其他可参照校属科研机构设立条件适当放宽。

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应用研究领域,设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科研机构设置由科技与产业部根据学校的科研工作、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布置申报并组织评审,一般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九条 校属科研机构申请与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设科研机构负责人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提交科技与产业部。

(二)科技与产业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设立科研机构的条件”进行初审。

(三)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评审通过的科研机构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发文公布。

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由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报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校属科研机构,可以使用“江苏师范大学××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名称;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使用“江苏师范大学××学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研究所”名称。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因主要研究人员人事变动,科研机构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人员的,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科技与产业部提出申请,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同意后,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科研机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校属科研机构实行以依托单位为主的管理体制。科技与产业部为学校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对校属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科研机构的检查、考核和评估等。依托单位具体负责指导科研机构实施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为科研机构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科研机构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协助学校开展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等。

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管理和业务工作。校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任命;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由依托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其依托二级单位推荐,报科技与产业部审批并备案。

第十四条 校属科研机构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人员流动制度,核定编制采用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办法,科研编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采用兼职编制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学校实行科研机构重点建设制度。重点建设的科研机构包括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江苏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重点科研机构的遴选和管理,依据《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遴选办法》(苏师大科〔201414号)、《江苏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3号)、《江苏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12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纳入学校重点立项建设的科研机构,学校每年拨付一定的运行经费,并在校科研基金立项时设立“科研平台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必须注重建设过程的管理,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及成果管理制度,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重点建设的科研机构成员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须注明科研机构名称。

第四章 科研机构检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属科研机构的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和重新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对校属科研机构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科研机构要做好每年年终的工作总结,并制订次年的工作计划,报科技与产业部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按时提交,以作为学校实施年度检查的主要依据,否则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校属科研机构可向学校申请一定的经费补助。重点建设的科研机构补助额度(含运行经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科研机构视其运行情况和科研业绩,按3000元、50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经费补助。

校属科研机构补助的具体额度,由科技与产业部组织专家评议后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校属科研机构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重点科研机构的评估依据《立项建设任务书》进行。对其他校属科研机构的评估,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科研工作。包括承担的各类项目级别和数量,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获得科研经费数额等。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和其他社会服务情况。

(三)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的贡献。

(四)学术梯队建设情况。

(五)研究生培养情况。

评估结果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对评估等级“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和依托二级单位将从增加运行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对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等级“合格”及以上的科研机构,给予重新登记。对评估等级“不合格”的科研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将按相应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

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有两次以上未提交年度检查材料的科研机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学校按相应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对校属重点科研机构的评估由科技与产业部协助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对其他校属科研机构的评估由依托二级单位进行,评估结果报科技与产业部认定。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属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参照本办法规定,由依托二级单位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估结果报科技与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依托校级研究机构升级为厅级及以上的研究机构,按相应研究机构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徐师大科〔200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