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暂行规定(苏师大财〔2016〕13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6-12-28  浏览次数: 10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苏师大科〔2016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我校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相关支出范围、标准及报销程序。

第三条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江苏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苏师大办〔201525号)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宣传费、医药费等。开支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若确属项目研究需要,科研会议费的综合定额可按本地不超过600/人·天,外地不超过8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议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负责人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报销科研会议费支出时须提供经过批准的《会议审批单》。委托第三方承办的学术会议须签署委托合同,并包含会议规模及经费预算条款。

第四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师大财〔201412号)执行。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科研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若确属项目研究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课题组决定科研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报销科研差旅费支出时无须提供《出差审批单》。

科研差旅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课题组成员租用社会车辆出差产生城市间的租车费、过路过桥费等,可作为差旅交通费据实报销,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课题组中校外人员在项目研究中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在项目直接费用中报销,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徐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徐州市统计局发布的当年各区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报销科研聘用人员劳务费,通过学校物流化报账系统填制酬金申报单,经批准后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实行最高标准控制,正高职称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副高职称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其他专家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报销专家咨询费,通过学校物流化报账系统填制酬金申报单,经批准后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单价300元以下图书资料和办公用品或低值耗材(实验药品除外)等凭发票和购置清单报销,无须填报图书资料验收单和器材入库单。

第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开支,按照“总量控制、填单签批”的原则据实予以报销。原则上,无票据支出的经费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10%,并且每个项目无票据支出经费的总额度不能超过10万元。

对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无法取得票据支出的报销,个人劳务费支出原则上通过学校物流化报账系统填制酬金申报单,经批准后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对于偏远落后地区确实无法取得个人银行账号的小额劳务费支出,可以支付现金,需填制《江苏师范大学临时劳务费领条》(见附件1)发放,由领款人签字或按指模签收。非劳务费性质的小额支出,填制《江苏师范大学支款凭证》(见附件2)报销。

第九条 横向项目的食宿费支出实行最高标准控制,餐费不超过200/人·天,住宿费不超过650/人·天。报销横向科研食宿费时须提供《江苏师范大学横向科研活动预算单》(见附件3)。横向科研差旅食宿费按照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为《江苏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师大财〔201412号)、《江苏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苏师大办〔201525号)以及学校财务报销流程的补充。本规定自2017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原办法实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