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办法(2009年修订)(徐师大科〔2009〕4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5-20  浏览次数: 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学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用于资助各学院举办的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范围包括邀请专家来校讲学和主办(包括承办,下同)在我校举行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邀请专家讲学。分顺邀和特邀两种形式。顺邀,即专家应其他单位邀请来徐讲学,或途经徐州,顺便被邀请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特邀,即专家应邀专程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本地校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活动作为顺邀对待。
  第五条 举办学术会议。我校作为主办单位并在我校举行的学术会议。
  非我校主办(含我校有关单位参与协办)的学术会议,以本科及研究生人才培养及专业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培训会,以及市级学会会议等,校学术交流基金不予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的资助标准为:
  1.特邀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来校讲学,每次资助2000元;顺邀每次资助1000元。
  2.特邀其他专家来校讲学,每次资助1000元;顺邀每次资助600元。
  3.一次同时邀请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专家,按一次特邀资助,其余按顺邀资助。
  第七条 在我校举办的学术会议资助标准为:
  l.主办有两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者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10000-15000元。
  2.主办全国重要学术会议,资助10000元。全国重要学术会议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科研机构或一级学会(协会)举办、我校承办的学术会议。
  3.主办国内一般学术会议,资助5000元。国内一般学术会议是指由省级有关部门、科研机构或二级学会(协会)举办的会议,且会议代表分布广泛。
  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的学术会议,与会正式代表应不少于30人。
  第八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校非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校对没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有关学院邀请高层次专家讲学、主办学术会议,可在相应标准之上增加20%予以资助。
 
第四章 资助计划 
  第九条 资助各学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每年由学校定额列入科技处的部门预算(学术交流基金),科技处根据经费情况制定全校学术交流计划。
  第十条 资助专家讲学指标,由科技处根据当年各学院科学研究及开展学术交流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8人次)。
  第十一条 各学院拟主办的学术会议,须在经费来源落实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提交书面报告,送科技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年资助计划(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五章 资助实施 
  第十二条 邀请专家来校讲学、主办学术会议须填写《徐州师范大学邀请专家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徐州师范大学主办学术会议申请表》,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3天、举办学术会议须提前1周在校园网“学术海报”专栏发布学术交流信息,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各单位撰写新闻稿的电子文档及时发送科技处备案。
  未在校内信息网学术海报”专栏发布学术海报的资助申请,科技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科技处每年在6月和12月,分两次受理学术交流活动资助。优先资助邀请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等著名专家来校从事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邀请专家讲学资助,邀请单位须提交《徐州师范大学邀请专家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照片及财务报销票据等;申请学术会议资助须将书面总结报告、会议通知、会议议程、通讯录、会议照片、会议决算报告、财务报销票据等送交科技处审批。
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补贴专家和会议代表的差旅、食宿费等。专家讲课酬金应从各单位基金及会议筹集到的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由科技处“一支笔”审批;超过5000元的,与分管校长会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办法》(徐师大科〔2003〕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