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1-04  浏览次数: 1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我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视作纵向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部(学院)、独立设置的校级或以上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部(学院)、研究机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部(学院)、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与产业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计财处、科技与产业部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部(学院)、研究机构及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同意,由计财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技与产业部、计财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一节 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委)、厅(局)各类计划(基金)项目,分为国家级、部省级、厅局级及其他等四类。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国家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部省级项目:指教育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省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

  厅局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等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

  其他项目:由外单位承担、委托我校完成的上述各类项目。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交计财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报销会议费用须附会议通知和会议预算。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如项目聘用人员、研究生、博士后等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根据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课题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则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

  (三)协作费用

  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科技与产业部和计财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与产业部、计财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部门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国时,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支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和单位财务“一支笔”共同签批报销。大额资金支出按《江苏师范大学大额资金审批办法(2014年修订)》(苏师大财〔2014〕10号)执行。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六个月之内到科技与产业部、计财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二节 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各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委托测试以及利用学校的设备对外服务等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合同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学校提取33%的间接费,其中3%为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提取不超过7%的管理费。按规定横向科研经费收入使用税务票据,并交纳一定的税费。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签批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支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和单位财务“一支笔”共同签批报销。大额资金支出按《江苏师范大学大额资金审批办法(2014年修订)》(苏师大财〔2014〕1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用消耗性材料、水电费、试剂药品、加工、运输(包括相关运输的费用)、包装等费用;

  (二)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如为对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由对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技与产业部审核,计财处报销;

  (三)调研、差旅费、会务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项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人身保险费等;

  (四)跨部门、行业协作试验费、加工费、测试费等有关费用;

  (五)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此项开支不计入劳务费总额)、中介业务费、成果评审费、奖励费、劳务费、接待费、交通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需与第三方协作或合作的,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等问题,且协作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第二十六条 凡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的科技服务项目,需要交纳税费的,其费用从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好预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结余经费可用于课题组的结转项目经费或用于改善科研条件等。

  第二十九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都要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经费预算表,项目负责人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评估并承担连带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将横向项目经费落在校外的课题组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有关人员三年内申报所有项目的资格,学校还将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回的经费,可转入课题组进行的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结余在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研究生助研酬金等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 科技与产业部、计财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时停止其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费在提取之后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管理。科研经费支出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与产业部,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技与产业部和计财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科技与产业部、计财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送科技与产业部。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和报告的项目,科技与产业部有权做出冻结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按《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徐师大科﹝200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部会同计财处负责解释。